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TCZFCG-2024-00457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成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被投诉人: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东环路15号
被投诉人:铜川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铜川市新区齐庆路中段人社大厦
相关供应商:西安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545号迈科星苑B座901室
四、基本情况
2024 年8 月2 日,投诉人因对政府采购中心就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包茂高速LED 信息大屏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拟定中标人西安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西安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细表中制造商为广州澄通睿视科技有限公司,两处填写不一致,应为虚假应标。且西安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制造能力。2、投诉人因符合性不通过,技术参数从招标文件里复制,与文件完全一致,没有提供自己的产品参数。投诉人已提交技术偏离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参数,投诉人不认可废标理由。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代理机构、采购人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调取西安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谈判响应资料,针对投诉事项1,西安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标的清单中所表明的制造商名称不对应,但从响应资料的整体逻辑性看,能够清晰说明商品制造商,且在规定期限内西安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时进行了更正声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事 项1 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投诉2 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2 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铜川市财政局
2024 年 08 月 26 日